聘(任)用制度

 

为了合理配置“中心”的人力资源,做到人尽其才,知人善用,制订中心聘(任)用制度如下:

一、中心人员聘(任)用人员的来源和采取的形式:

1、人事关系在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的教职工。对编制和人事关系在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的教职工,参照二工大的聘任要求,由“中心”主任聘任,聘任期限一般与二工大所作的规定相同。

2、“中心”聘用的人员。对“中心”聘用的人员,则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与要求,实行劳动合同制,即:中心(甲方)和员工(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及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中心”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原则的前提下,签订劳动合同。“中心”主任委托主管人事的副主任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一般为一年至三年,对连续与中心签订了两次以上劳动合同且继续聘用的员工和在中心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按劳动法的规定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聘用的退休或兼职人员。“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适量的退休或兼职人员,经过推荐和考评,对凡被录用的,必须由“中心”主任或主管人事的副主任在中心聘用临时人员审批表上明确提出聘用和继续聘用的意见,聘用期一般为一年左右。

二、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根据岗位的用人要求由主管部门决定,一般为三个月。

三、聘用期内,聘用人员如发生严重违反“中心”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中心”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员工做出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